通知公告

金融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习实践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18-11-20浏览:1454

2018年929日院党政联席会议修订通过)

突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专业实习实践活动加强对研究生实习实践环节的指导实现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根据金融教指委制定的《全国金融硕士(MF)专业学位指导性培养方案》,结合本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专业实习实践是指根据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研究生在金融机构或政府及企事业单位的金融类工作岗位开展的时间相对集中,学科相关性较强的专业实习实践活动。

二、实习实践开展原则。“导师把关,突出专业,提升能力,注重实践”。鼓励研究生优先选择(院)企合作实践育人基地开展专业实习实践活动。

三、要求

1、研究生在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教学学分外,必须参加相对集中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专业实习实践活动一次。

2、实习实践内容应与专业相关。

3、研究生应做好实习计划,经校内导师和校外实践导师审核,填写《金融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习实践计划表》(附件一)。做好实习过程记录,经实习单位鉴定、校内导师和校外实践导师评定,填写《金融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习实践考核表》(附件二)。

4、实习实践无论以个人形式单独开展,还是以团体形式开展,每位研究生均需独立提交以下考核材料:

实习实践周记(不少于12篇);

实习实践总结报告(不少于2000字);

围绕本专业相关研究领域所形成的专业调研报告(不少于3000字);

实习实践过程佐证材料(视频、图片等不少于4份)。

5、实习实践为研究生培养必修环节,研究生应在硕士学位论文申请答辩前完成专业实习实践并通过考核获得相应学分。

四、材料提交及程序

研究生应在每年6月底前提交专业实习实践计划表(附件一)(本人签名,校内导师和校外实践导师审核意见并签名)。次年4月底前提交专业实习实践考核表(附件二)(本人签名,实习单位鉴定、盖章,校内导师和校外实践导师评定意见及成绩等级(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并签名)及4项考核材料。

五、考核结论与处理

1、由校内导师、校外实践导师和学院共同负责专业实习实践活动考核。

2、实习实践考核合格者,获得相应学分;考核不及格者,未修满相应学分,不得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须补修至合格。

3、学院对专业调研报告每年进行评比,设一、二、三等奖若干并予以适当奖励。

六、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17级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起执行。

 

  

金融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习实践计划.docx

金融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习实践考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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